中共山西省委党史研究院(山西省地方志研究院)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范(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 2022-05-27 

晋史志字〔2022〕27号

中共山西省委党史研究院

(山西省地方志研究院)

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

出版规范(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党史方志部门:

我院《山西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范(修订版)》已经2022年4月22日第7次院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省委党史研究院

(山西省地方志研究院)

2022年5月7日


山西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范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西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质量,充分发挥综合年鉴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关于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西省省市县三级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综合年鉴(以下简称年鉴)。

第四条  年鉴编纂出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五条  年鉴编纂出版应遵守国家关于保密、著作权、出版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和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方针与政策,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年鉴编纂应做到观点正确、框架科学、资料翔实、内容全面、记述准确。

第二章  框  架

第七条  年鉴框架是年鉴的总体设计和基本结构,通过一定的类别、层次全面反映年度内本行政区域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年鉴框架应做到分类科学、层次清晰、领属得当、编排有序,应参照相关分类标准,结合社会实际分工和本行政区域特点进行设计。

第九条  年鉴框架应体现年度特点和地方特色,在保持框架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可依据年度特点和事物变化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  年鉴框架结构一般分为类目、分目、条目三个层次,如有必要,可增设次分目。

第十一条  年鉴各层次标题力求精准、规范、简洁,能够揭示所记述内容的特点。

第十二条  年鉴框架应作为编纂年鉴搜集资料时的指南和大纲。资料除组织相关单位提供外,可通过档案、报刊、社会各界相关组织门户网站等正规渠道获取。

第三章  体 例

第十三条  年鉴体例指年鉴的编写格式,主要包括年鉴名称、著作权人、记述时限、行政区划图、编辑说明、目录、重要文献、大事记、地情概览、分类内容、人物、附录、索引及相关图片等。

第十四条  年鉴名称以行政区域名称加“年鉴”组成,不必加区域级称。上下两级区域名相同时,下级年鉴在行政区域名后加级称(县、区)。年鉴名称后需标识出版年度号。在行文时年鉴年度号可加括号。

第十五条  年鉴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六条  年鉴记述时限为年鉴所标年度号的上一自然年度,一般不上溯下延。

第十七条  年鉴应当选用与记述年度相对应的本地区行政区划图。地图选用应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法律法规,须经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标注审图号。不得使用未经审核、无审图号的地图。

第十八条  年鉴编辑说明应分项介绍本卷年鉴编纂的指导思想、地域范围、时间界限、记述内容、类目设置、资料来源等相关事项,不致谢、不落款、不标注时间。编辑说明置于年鉴正文之首,不宜用凡例替代。

第十九条  年鉴目录要层次明晰,详至条目,标明页码。有条件时可增设英文目录。

第二十条  年度内有重大意义文献资料的全文或摘要,可以特载、特辑、专文、专记形式集中汇集,并注明来源。收录资料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及数量,并与附录中文献选登相区别。

第二十一条  年鉴大事记记述本行政区域年度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各方面的重大事项,不得以记述领导活动、会议活动等为主。记述可将编年体与纪事本末体相结合。应详至日,做到时间、地点、主体、事件、结果要素齐全。难以明确为日的可记于月末,标为“同月”。

第二十二条  年鉴应设地情概览,概括介绍本区域自然地理、建置沿革、行政区划、历史文化、人口民族宗教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分类内容为年鉴记述主体,应当突出本行政区域地情和年度特点,反映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分类内容以年度内的基础信息与重大事项为记述要素。基础信息记载现状规模,主要置于综述类表述中,亦可用专条、专题形式体现;重大事项反映年度动态发展,为年鉴正文的基本构成,可同时体现在大事记等其他记述形式中。

第二十五条 分类内容要体现政治性,与政治相关的概念、范畴表述务必严肃、准确。尤需注意人民代表大会、纪委监委、群团组织、法治、军事、外事、侨务、民族、宗教等领域的规范表述。

第二十六条  年鉴应设人物类目,收录年度各方面代表性人物,如先进人物、新闻人物、逝世人物等。入鉴人物应严格掌握标准,以简介、名录、表等形式,记述有据、客观、准确。

第二十七条  年鉴可设附录,选收具有参考价值的文献、统计资料等年度内相关资料,不收录一般社会服务信息、文艺作品等。

第二十八条  年鉴具有工具书性质,应有完备的索引检索系统。除目录外,一般应选用主题词编制索引。

第二十九条  年鉴图片包括专题图片、随文图片。

专题图片应当突出反映记述年度的重大选题,反映重大事件、重要成果和热点问题。

随文图片应当图文相符、图随文走、以图释文,不得用与记述内容无关的照片补白,应做到图片清晰、典型、美观。图片文字说明应当简洁、准确,时间、地点、事件及摄影者姓名或供图单位等要素齐全。慎用少用领导及会议、仪式照片。除人物类目外,不宜用人物标准照。

年鉴刊载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照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

第四章  条  目

第三十条  年鉴内容记述应当综合运用多种表现形式,一般以条目为基本记述单元。两个及以上条目构成一个分目。

第三十一条  年鉴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与单一性条目两类。综合性条目反映年度内各个领域、部门、单位发展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内容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效、年度特点、存在问题等,标题为概况或概述,且全书统一;单一性条目是某典型事件的记述,一事一条,根据事件命题,内容应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等基本要素齐全。单一性条目有常规性内容与动态性内容。常规性内容为历年均连续发生且性质相对稳定之事项,动态性内容为本年度新发生的有年度特色之事项。年鉴以动态性条目为主,适度保持常规性条目。

第三十二条  年鉴各条目在类(分)目之下应排列有序,通常按综合性条目、单一性条目顺序排列。单一性条目一般按内容主次排列。

  第三十三条  条目选题选材应当注重资料的可靠性、有效性、典型性、新颖性。资料未核实的不采用,做到信息有效、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条目编写基本为记叙文和说明文两种文体,要求文风朴实、记述流畅,语言准确明了,避免空话套话。不记部门非主要职能的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消除工作总结、报告痕迹,只记述事实,不分析评论,不预测未来。对于社会性中心任务,可另设专条记述。

第三十五条  条目设立要突出“新、大、特、要”,字数视内容而定,综合性条目一般为500字至800字,单一性条目一般为200字至400字。

第三十六条  条目标题是条目内容的提炼,表达条目内容的基本信息,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标题应突出中心词,题文相符。宜用主谓形式,忌加形容词、副词。出现人名不冠职务,记述会议可直接用会议名称。

第三十七条  分别记述同一内容时,条目之间应防止重复。如难以完全避免时,需依据部门职能各有侧重。注意各条目内容的一致性,防止在事实、数据、结果等方面互相矛盾。

第三十八条  条目行文使用第三人称。人物直书其名,不得有表示尊敬的各类称谓。需标明身份时将职务、职称等冠在名前。职务称谓要规范。同一类目中,同一人物身份原则上只需在首次出现时标明。

第三十九条  条目中的专有名称,如会议、组织、机构、法律等在首次出现时用全称并括注规范简称,续文中可使用规范简称。外国专有名词以新华社译文为准,需要时括注原文。

第四十条  行文中可适当使用缩略语,首次出现加括注。不使用地域性、行业性较强的缩略语。缩略语较多时应集中加以注释,编排于年鉴正文之后,不使用脚注或尾注。

第四十一条  条目中时间表述要准确、规范,无歧义。

第四十二条  条目引述公文时要写公文规范标题,公文编号应省略,必要时用括号标注公文简称。

第四十三条  标点符号以《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数字以《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规定为准。统计数值较大时,一般以万、亿作单位(必要时可维持原数值)。

第四十五条  计量单位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同时参照国家科技部门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年鉴宜用统计图表。内容要准确,必要时注明来源。统计图设计应通俗、直观,相应位置标注准确数字。表格设计要规范,表题、表号、表头、表项、表框、计量单位等要素齐全,必要时加表下注(说明)。表题一般包括时间、单位、事项、表种等要素。

第五章  出  版

第四十七条  年鉴编纂应建立健全审读、审核和校对制度,确保质量。

第四十八条  年鉴封面设计应庄重大方,完整标示年鉴名称与卷号、编者名、出版者名。年鉴名称、卷号要醒目。年鉴名称如使用书法体,应当在适当位置注明题写者。

第四十九条  年鉴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五十条  年鉴版权记录要按照国家出版有关规定,保证信息完整。

第五十一条  年鉴出版一般采用16开本,文字横排。内文版式设计应疏密得当,留白页少,字体、字号的选择要体现结构层次。

第五十二条  年鉴出版应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的各项规定,符合出版物质量标准。制作出版电子版年鉴,应遵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年鉴应保持一年一鉴,逐年编纂,做到当年编纂、当年出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党史方志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专业年鉴、乡镇(街道)年鉴等其他年鉴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由中共山西省委党史研究院(山西省地方志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若干编纂问题的说明                     


关于若干编纂问题的说明

1.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记述各级人大工作,应当以“XX人民代表大会”立目,不使用“人大常委会”立目。“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不能写为“人大主任(副主任)”。XX届全国人大X次会议,不能写为全国XX届人大X次会议;全国政协XX届X次会议,不能写为XX届全国政协X次会议。

全国人大代表“出席”会议,不能写为“列席”;全国政协委员“列席”人大开幕式,不能写为“出席”;全国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不能写为“参政议政”;全国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不能写为“履行职责”;代表、委员并用时,应写为“参政议政”;人大代表提的是“议案”,政协委员提的是“提案”;人大代表的权利,不能写为人大代表的职权;人大代表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政协委员是“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2.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检查监督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专责机关,记述纪委、监委工作,应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并列设置类(分)目。

3.记述民主党派工作,排列顺序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党)、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可与民主党派放在一起记述。以“民主党派”或“民主党派 工商联”立目。

4.记述群团组织工作,一般以“人民团体”或“群众团体”名称立目。不用“社会团体”“社会群众团体”“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名称。

以“人民团体”立目,应当记述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以“群众团体”立目,应当记述上述人民团体和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5.记述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时,不得将港澳台工作、港澳台交流活动和侨务工作归入“外事”记述,不得将港澳台人士和华侨、侨胞称为“外宾”;不得将港澳台同胞称为“华侨华人”“华裔”;不得将邀请、接待港澳台团体归入“海外联谊”或“海外联络”记述。记述利用外资、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在文字和表格中出现港澳台地区内容的,应当加“国家(地区)”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字样。

6.记述法治内容应当以“法治”为名称立目,不得使用“政法”“法制”“司法”“公安·司法”等名称。法治内容一般包括人大立法、政法委与综治、法治政府建设、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仲裁等工作。一般不选登案例。

7.记述军事内容应当以“军事”为名称立目,不得使用“国防”“地方防务”或“地方武装”“武装”等名称。内容一般按省军区系统、驻军单位、武警部队排列,并通过内容涉及单位的保密审查。

凡涉及作战和战备方案、规划计划、重要文件、体制编制、兵力部署、边防布局、军事行动、军队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部队番号、武器装备、重要军事设施、重要警卫目标、国防动员潜力、国防和人防工程等文字、图片,应当严格保密。征兵人数、退役人数、军事单位领导名录、部队移防驻防、武器装备数量和技术战术指标、民兵实力、战时预备役编成、经费预算和投向等情况不得记述。

8.记述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不得以“宗教活动”为名称立目。

9.经济类目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体现地方经济发展特色和产业布局,突出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

10.年鉴应当注重记述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能工作。除涉及机构改革外,一般不记述部门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不记述单位内部机关党建、宣传信息、队伍建设、后勤保障等非主要职能信息。

11.年鉴记述时间不用“今年”“往年”等时间代语,不用“了”之类表事项完成语,不用“近年”“当前”等时间模糊语,不用“届时”“将”等时间预测语。

12.年鉴不收录航班时刻表、高铁时刻表、公交车时刻表、特殊电话号码、公共自行车存放点等信息,不刊载文艺作品,不收录趣闻轶事,不收录与编纂者个人相关的作品或其他资料。

山西省委党史研究院(省地方志研究院)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印发